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在实践中,涉及分公司投标的情形通常有以下两种,一是分公司仅代表总公司进行投标,投标人是总公司,分公司的作用仅为代替总公司参加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流程;二是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标,此时,投标人是分公司,总公司与本次投标并无直接关系。前一种情形比较清晰,如果投标人是总公司,则不存在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资质和业绩的情况,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第二种情形,即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投标是否可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和业绩。
1
关于企业资质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无法单独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以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资质为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1月31日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分公司无法实际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业资质。
那么,如果分公司在参加投标的过程中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在实践中,如果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资质,需要总公司出具明确的授权。授权书中应明确分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所能代表总公司行使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资质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仅写明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签订合同或参加竞争性谈判等事项,没有写明授权分公司进行投标、使用资质,不足以证明总公司已授权分公司使用资质。
2
关于业绩的使用
虽然分公司不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主体,但是,在符合公司章程及内部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独立对外签订合同。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如发生需追究公司责任的情况时,由总公司承担责任。但是,这并不代表分公司可以使用总公司的业绩。
在评标过程中,业绩对应的加减分是针对投标人设置的,如果投标人是分公司,则应对分公司的业绩进行判断。分公司进行投标,则招标项目主要由分公司完成,完成项目具体工作的事宜与总公司无直接关系,故应对分公司的既往业绩进行判断,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完成招标项目。综上,总公司的业绩和分公司的业绩不能混同处理。
3
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1日,某中心就某行政事业单位网络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了政府采购。本项目共有4家单位投标,其中A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A分公司”)以分公司身份递交投标文件参与投标。A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明确“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并负责后续签订合同的工作”。
(二)评标委员会的判定
1.A分公司具有其总公司的授权,故接受其使用总公司资质,认定A分公司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资格要求;2.考虑到本项目最终签订合同及后续实施单位为A分公司,故业绩认定应以A分公司的业绩为准,A分公司提供的总公司的业绩不予认定加分。但评标委员会也建议A分公司在以后的投标中,对总公司的授权书进行完善,明确总公司是否同意分公司使用其资质的意见。
更多专业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