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 靖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4-19 浏览次数:432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跨境破产研究的意义
(一)跨境破产词义辨析
“跨境破产”是指跨越一国或地区的破产事件,包括债务人、债权人、破产财产、破产事由等跨境的因素。“跨境破产”与“跨界破产”、“跨域破产”、“跨国破产”、“国际破产”、“涉外破产”意思相近,但细究之下,词义稍有区别。考虑到我们研究的对象既包括跨国发生的破产,亦包括一国之内跨不同法域发生的破产,尤其中国国内存在内地(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个地区,各个区域适用的法律均不相同,因此,讨论法律冲突、司法协助及裁判的承认与执行时,必须将一国之内不同地区之间的冲突与协作考虑在内。显然,在作这种考虑时,用“跨国”、“国际”、“涉外”均是不合适的,因为这三个词语均无法囊括、准确表达一国之内不同地区之间的关系。相比之下,“跨境”、“跨界”、“跨域”似均可作“既包括跨越国家亦包括跨越一国内不同地区”的理解。而在三者之中选择“跨境”一词,则一是因为“跨域破产”甚少被使用;二是因为语言习惯的问题:我们知道,公民在内地与外国或港澳台之间的进出一般表述为“出入境”,而非“出入界”或“出入域”,因此,本文选择以“跨境破产”作为规范表述。
另外,英文表述方面,“bankruptcy”、“insolvency”“wingding up”均有破产的意思,“bankruptcy”侧重于“倒闭”,“insolvency”侧重于“资不抵债”,“wingding up”则侧重于“清盘”、“清算程序开始”。上述词语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运用,其中美国的“insolvency”主要为描述一种资不抵债的状态,进入司法程序则表述为“bankruptcy”。而在英国和香港,“bankruptcy”适用于个人和无限责任公司,“insolvency”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此外,根据英国破产法的规定,当一个公司未达到“insolvency”的时候,仍有可能“winding up” 2。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英译为“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但考虑到“bankruptcy”重在“破”、“倒”,而现代破产以拯救主义为理念,中国现行破产法也有关于重整、和解的规定,“insolvency”应更能体现现代破产法的功能和价值。故本文以 “cross-border insolvency” 作为“跨境破产”的英文表述。
(二)中国经济发展与跨境破产的关联
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辉煌灿烂的文明之一,然近代中国在世界发展中曾一度落后,国弱民孱。现在,中国正在朝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前进。随着亚投行的设立、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中国进一步走向世界,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进一步融合。大国的崛起,首先是经济的崛起,而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实现需要相关法律制度来保护和推动。完成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法律制度的建设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在2007年至2014年以年均30%的速度大幅增长。2016年,中国吸收外资达1340亿美元;对外投资达1830亿美元,飙升44%。3 预计到2025年,中国对外投资将达3000亿美元以上。现代社会是商业社会,破产法作为“经济宪法”,其制度完善与否是判断一国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关键。境外投资者是否在一国进行投资,该国的(跨境)破产法律制度是影响其决策的重要因素;而一国的跨境破产法律制度更是会对该国的资本输出产生深远影响。
纵观中国破产案件的受理与审结情况,2000年前后达到一个历史的高峰,其主要原因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国企改革,推动了一批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现在,中国经济进入一个新纪元,对内实行供给侧改革,对外大幅资本输出,预计中国破产案件数量将会迎来另一个高峰,而且,跨境破产将成为这一阶段的新特点。当在国内注册登记的子公司被受理破产申请,对其境外母公司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该子公司在境外的财产能否被追加参与分配?而另一方面,被中国企业兼并的外国企业,如果被外国法院宣告破产,中国法院应如何应对?中国目前未有个人破产制度,外国个人投资者在中国的经营陷入困境、其个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在中国境内的债务时,中国债权人如何应对?中国正在推进建设的“执转破”制度中,将执行不能作为破产程序启动的原因之一,中国债权人能否以该理由到境外申请外国(地区)债权人破产?这些均是中国跨境破产审判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
现今世界上主要有两大法系,两大法系之外的国家和地区存在许多不同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制度,即使在两大法系之内的各国或地区,其法律规定及法律制度仍有许多差异。不同的宗教、政治、文化与社会状况等因素,对一国或地区的立法都会产生不同的、重要的影响。而一国立法往往侧重于保护本国居民利益及维护国家主权,因此,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法律精神、法学理念、法律规定的冲突在所难免。破产程序是基于普遍性原则、地域性原则、对等原则还是国际礼让原则获得域外效力?跨境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基于企业住所地或营业地或利益中心地还是其他标准取得管辖权?这给中国的跨境破产理论研究提出了问题和挑战。
综上,对跨境破产所涉问题进行研究,对中国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对中国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政治影响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中国跨境破产研究现状
(一)中国破产案件受理情况
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中国法院2008-2015年期间受理各类破产案件共计19551件,审结21995件。1989年-2017年期间,中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的数量见表一 :4
1989-2017年破产案件结案数量曲线图如下:
(二)中国现行的破产法律体系
中国现行破产法律体系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主线的法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为主要部分的司法解释,以《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等为主要部分的行政法规,及各地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费用保障试点工作方案》等组成。
(三)中国新旧破产法比较
2006年破产法与1986年破产法比较,有以下几方面的完善:(一)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法人。(二)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三)引入破产重整制度。(四)对破产欺诈进行规制,强化破产责任。(五)对金融机构破产作了特别规定。(六)对跨境破产进行了特别规定,该法第五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四)中国部分值得关注的跨境破产案件
中国首例涉外公司破产案发生于1992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深圳市友谊纺织品商行申请宣告深圳富友塑料有限公司破产案。
此前,1983年的南洋纺织品商行倒闭是中国首例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区投资失败的例子,具有跨境破产的影子,但未成为正式的破产案件。当时该商行的控股母公司在香港法院被清算,香港法院任命的接管人到深圳有关部门要求接管该商行在深圳的财产。法院未对该商行进行破产立案,只是简单允许接管人与当地政府进行谈判,结果是接管人成功控制该商行在深圳的财产并用于香港的清算程序中进行分配。 6
2001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受理的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法院破产判决一案,是中国大陆第一次以司法裁定的形式承认境外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的案件。佛山中院根据中意之间的司法协定包含相互承认民事裁决的内容,直接承认了意大利法院作出的破产判决的法律效力。
实践中,有不少外国法院承认中国破产程序的案例,如2014年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该司在美国的代表向美国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承认这项中国破产重整程序获得在美国的域外效力并给予相应的破产救济。该申请得到了美国联邦破产法院的批准,是美国法院首次承认中国破产程序的案件。7
中国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跨境破产案件当属1999年的广东国投及其全资子公司破产案。广东国投破产案是中国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件,涉及债权人320人,申请债权总额387.7亿元人民币(本段中下同),其中境外债权额约占80%。经清算,广东国投总负债361.65亿元,资不抵债146.9亿元。该系列案件采用的“一拖三”的审理模式8、聘请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清算工作、在债权人会议中设立债权人主席委员会等做法在中国法院属于首创。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对2万多自然人5.9亿多元的存款兑付问题及广东国投属下9家证券营业部8万多股民的保证金被挪用的问题进行了巧妙的技术性处理。广东省政府委托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收购案涉个人存款,取得对广东国投的存款债权,在广东国投宣告破产后以债权人身份申报破产债权,平等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另对广东国投属下9家证券营业部先行托管经营,在破产清算中进行整体竞价转让,所得收入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这个做法,既不违反有关破产、证券法律法规,又维护了社会稳定。香港高等法院认定广东国投破产程序透明、公正,平等对待所有债权人,最终承认广东国投破产宣告裁定的效力。在对外债权追收上,广东国投首创国内对外债权统一指定执行的追收方式,9 收回财产15.1亿元;对广东国投在国内其他省市的财产追回约5.4亿元;对在包括美国、香港等地的境外财产,由破产清算组依据当地法律予以回收,共计追回约2.3亿元。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广东国投经过三次破产财产分配,债权清偿率达到12.52%。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继续进行工作,陆续追回及分配破产财产。2017年6月29日,广东国投最后一笔重大资产以551亿元天价成功拍卖,追加分配后,广东国投的破产债权将得到百分百清偿。
(五)中国关于跨境破产的法律规定
中国关于跨境破产的立法,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一是规定了破产的域外效力,二是对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进行了规定。
目前,中国未加入任何有关跨境破产的多边条约。双边条约方面,与波兰、俄罗斯等 19个国家订立了民刑事协助条约,与意大利、法国等 17个国家订立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除与西班牙明确排除破产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与韩国、新加坡仅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外,与至少22个国家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涉及民事裁判的承认与执行。那么,如果上述国家的外国代表请求中国承认与协助该国破产程序,在不存在拒绝承认的情形的情况下,理论上中国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二百七十七、二百八十一条予以承认与执行。10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在沿线一些国家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促成形成互惠关系,积极倡导并逐步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要严格依照我国与沿线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积极办理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等司法协助请求,为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高效、快捷的司法救济。”该规定软化了互惠原则的要求,为中国法院与境外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及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判提供了空间,对跨境破产亦应适用。
在地方法规方面,涉及跨境破产的,广东和深圳曾有较为简单的规定。如《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第40条规定:“合资公司、合作公司和外资公司的客商在境外宣告破产,其在特区内的资产,可由客商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处分意见。”该规定体现了一种开放性的态度。而《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条例》11 第5条规定:“依外国破产法宣告的破产,对破产人在特区的财产不发生效力”,则是保护主义的一种体现。
(六)跨境破产的学术研究情况
1.跨境破产研究著作的情况。关于跨境破产的学术专著,中国国内较早的有1995年程清波撰写的《国际破产法研究》12。石静遐所著《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出版于1999年13 ,是近年来关于跨境破产问题研究的最高峰。进入21世纪,2008年有王晓琼的《跨境破产中的法律冲突问题研究》14 、2012年有李爱君的《商业银行跨境破产法律问题研究》,是近年来关于跨境破产方面的两部著作。另外,余劲松的《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一书出版于1989年 15,该书以一章的篇幅对跨境破产法律问题作了概述。2001年钱凤元、齐向东的《大破产:国际企业倒闭浪潮与中外破产制》16 、2003年孙劲的《美国的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研究》、2012年冯辉的《比较破产法案例选评》17 亦算属于跨境破产方面的著作。
2.跨境破产研究文章的情况 18。在期刊文献与学位论文文献方面,笔者对近年来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整理。
中国知网上以“跨国破产”、“跨境破产”、“涉外破产”、“国际破产”“跨界破产”为篇名的中文文献19:
根据上述数据,制作分析图表:
不同研究主题的文献数量见表七:
(七)对中国跨境破产学术研究成果的简评
据搜索,专门研究跨境破产的专著不多,目前只有程清波的《国际破产法研究》、石静遐的《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王晓琼的《跨境破产中的法律冲突问题研究》、李爱君的《商业银行跨境破产法律问题研究》四部。另有部分研究散见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比较破产法等著作之中,如余劲松的《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钱凤元、齐向东的《大破产:国际企业倒闭浪潮与中外破产制》、、孙劲的《美国的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研究》、冯辉的《比较破产法案例选评》等。
程清波的《国际破产法研究》出版于1995年,目前市面上已无出售,在图书馆亦未寻到藏书,对该书本文暂无法述评 。1999年石静遐教授21的《跨国破产法律问题研究》是我国目前跨境破产法律问题研究的最高峰,该书对跨境破产的核心问题——破产的域外效力进行了详实的论述,肯定了“有限的普遍主义”的观点。石静遐教授关于跨境破产域外效力的观点,对广东国投案件的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王晓琼法官22 的《跨境破产中的法律冲突问题研究》出版于2008年,该书立足于冲突法角度,对审判实务中解决跨境破产案件所要研究的各个问题进行系统阐述,引用了实际发生的国内外案例对有关理论进行分析论证,在理论研究及实务参考上均有较大价值。李爱君教授23的《商业银行跨境破产法律问题研究》出版于2012年,该书对商业银行跨境破产的基础理论与实践、原则、管辖权理论分析、法律适用、债权人保护、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以商业银行为例的金融机构的跨境破产的处理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以跨境破产及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期刊文章及学位论文相比其他部门法的研究成果,数量亦不多。2003年以来在核心期刊发表的文章只有27篇,2008年以来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的博士论文有3篇,硕士论文37篇24。上述文章中,以管辖权为研究内容的数量最多;对跨境破产法律进行述评、研讨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探讨金融机构跨境破产、讨论跨境破产的合作与协调、研究跨境重整的数量居于其次;对内地与香港区际跨境破产进行研究的为数不少;其他研究跨境破产有关国际私法问题、跨境破产立法、跨境破产域外效力的文献亦有一定数量。
期刊论文中,石静遐的《我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实例分析》对香港高等法院判决承认广东国投 破产程序在香港的效力进行了分析评论;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评价及其对我国破产立法的借鉴》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分配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汤维建的《论国际破产》对普适主义与属地主义作了深入的比较分析,对我国破产宣告的国际效力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提出了以普适主义为作为理论依据的建议;张玲的《欧盟跨界破产管辖权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主要利益标准”在欧盟适用的判例研究》提出,跨界破产管辖权冲突及其协调是跨界破产法首先需要攻克的难题。欧盟破产程序规则以“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作为确定破产程序管辖权的标准,文章对欧盟境内发生的大量适用该标准确定跨界破产管辖权的司法判例进行了研究。上述文献的理论价值较高,对审判实践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学位论文中,杨立的《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从立法论角度进行研究,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为导向,对跨境破产管辖权、跨境破产法律适用及对国外破产程序的承认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杨悦的《跨境破产部分制度性法律问题研究》对跨境破产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深入探讨,对跨境破产制度的制度价值进行了论证,提出对于破产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应予细化的观点,梳理了各国对跨境破产管辖权冲突的路径化解模式,对跨境破产的法律适用根据自身审判实践提出了相关观点;解正山的《跨国破产立法及适用研究》对国际社会,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在跨国破产理论探索、立法改革与司法实践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上述文献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较大的实践参考作用。
但是,面对中国双向投资的强劲势头,目前跨境破产理论仍显得简单,研究成果不足:一是关于跨境破产各个法律问题,如对破产程序域外效力问题、跨境破产案件管辖权的权力来源问题等的理论分析不足;二是因现实中跨境破产案件较少,审判实践经验积累不足,基于审判实践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研究缺乏;三是适合审判需要的创新性探索缺乏。此现状让人产生将来或许无法应对可能大量发生的跨境破产案件的担忧。
三、现阶段中国跨境破产研究的方向
随着中国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中国进一步走向世界,内地与境外的双向资本流动增势强劲。资本的跨境流动必然带来跨境破产问题,可以预见,中国跨境破产案件在未来将会有较为显著的增加。跨境破产案件在中国已有零星出现,对此也有一些相关探讨,但目前仍存在理论深度不够、实践经验缺乏、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为弥补研究现状的不足及应对上述变化,现阶段有必要对跨境破产法律问题作认真深入的系统研究。
(一)研究目的
现阶段对中国跨境破产进行研究有以下四个目的值得考虑:
1.对国内现有的跨境破产实践及研究进行整理。国内有一些零星的跨境破产案件,也有部分法官与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这些宝贵的实践与研究成果对中国跨境破产理论体系及法律制度的建设均有重要作用。对中国跨境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创新的审理方式进行整理分析,与境外相类似案件的审理进行比较,寻找中国跨境破产在中国国情下的审理特点和审理基点,以此作为研究中国跨境破产法律问题的基础。
2.引进国际最新研究成果和审判经验。借助各种国际学术平台,以启迪智慧、拓展思维、拓宽视野,了解域外的跨境破产法律制度,学习国际最新研究成果,借鉴相关优秀审理经验,以解决中国跨境破产理论研究不足、实践经验缺乏等问题。
3.建立中国跨境破产法律理论体系。目前国内跨境破产案件数量较少、立法缓慢,原因之一是对跨境破产问题不够重视,理论研究不足。为适应将来可能出现的大量跨境破产案件的审理需要,有必要加强研究,带动研究,推动这一领域理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同时,国内学者在讨论破产问题时,对跨境因素的考虑较少,对破产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结合研究,数量不多; 至于跨境破产与世界经济、政治、社会的结合研究,则更是鲜见。可考虑将破产问题与跨境问题结合研究,并从经济、政策、社会等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考察,以实现这一交叉学科研究的一个突破。
4.构建中国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理论研究最终要落实到立法实践与司法实践之中才具有真正的意义。在对跨境破产各个法律问题逐一研究后,可尝试搭建中国的跨境破产法律制度框架,并为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相关实务问题提供处理思路。
(二)研究内容
现阶段跨境破产问题研究可考虑以下方面:跨境破产法律问题的源起;跨境破产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及解决办法;跨境破产管辖权的理论依据及实务操作;破产程序产生域外效力的理论依据;梳理解决跨境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及其中可能存在的冲突问题;分析跨境破产中涉及的各种权利,如破产债权、别除权、撤销权、抵销权、取回权、所有权保留等的理论根据,对实务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冲突26 的解决进行论证,着重解决跨境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跨境重整程序的开展、跨境破产债权的优先性及清偿顺序的认定、跨境破产撤销权的行使、跨境破产中所有权保留的适用等问题;探讨跨境破产司法协助、跨境破产中对境外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中的基础理论与实务操作;尝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跨境破产保险制度等。在上述基础上提出关于中国跨境破产立法的具体建议。
(作者单位:省法院民二庭)
1、刘伟光:《“破产”概念英文翻译的分析》,载《经济师》2008年第9期。
2、参见”An Act to consolidate the enactments relating to company insolvency and winding up (including the winding up of companies that are nor insolvent, and of unregistered companies)”,”insolvency Act 1986”.
3、参见联合国《2017世界投资报告》。
4、该表部分数据采自李曙光、郑志斌主编的《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4卷之“中国破产案件数量”,部分数据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法院报等。
5、该数据截止2017年11月。另,2017年全年广东全省审结破产案件602件。
6、余劲松、石静遐:《涉外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
7、郁琳:《破产法跨国问题研究综述与发展趋势》,载《商事审判指导》总第42辑。
8、广东国投破产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广东国投的三家全资子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分别由广州中院、深圳中院受理。
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广东国投在省内的对外债权统一指定给债务人所在地的58家法院执行。
10、张可心:《外国破产程序在中国的承认与协助制度——基于韩进海运破产案的思考》,载《人民司法》(适用)2017第19期。
11、该条例现已被废止。
12、该书由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13、该书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
14、该书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15、该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16、该书由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
17、该书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18、该部分数据主要来自中国知网,未能反映全部现状。且手机版知网与电脑版知网搜索的结果稍有出入,虽作了一定的甄别工作,准确数据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确定。
19、数据采自中国知网,经笔者整理而得。另,以“跨域破产”为篇名的文献未有搜索结果。
20、该书的基本信息来自于石静遐的《跨国破产法律问题研究》的“参考文献举要”。
21、石静遐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22、王晓琼是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师从曹建明教授(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3、李爱君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教授。
24、该数据仅采自“中国知网”,可能未及全面,但与其他部门法的比较亦可见现实情况的一斑。
25、在该文中“广东国投”表述为“广信”。
26、如一国将税收债权认定为优先债权,另一国认为是普通债权,跨境破产发生在该两国之间时,即存在法律冲突,此类冲突如何解决是本文研究重点之一。如此种种具体存在的冲突还有很多,需要在论文写作过程中进一步发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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