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争议都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提交仲裁。仲裁地点在瑞士苏黎士,将根据国际商会调解及仲裁条款规则或其他有关条款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寻求法律诉讼或其它的机会修改这一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法律问题一:关于案件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所约定的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的,应当适用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法律;未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但约定了仲裁地的,应当适用仲裁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亦未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律作为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我国参加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纽约公约》)第二条第三项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因此,本案的关键是涉争合同第十八条的仲裁条款约定是否有效。如有效,我国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反之,我国法院有权管辖本案。
仲裁条款是一项独立于主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故对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有其自身的适用法律,应与合同的准据法相分离。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规定,在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时,应当适用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准据法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国的法律。
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对仲裁条款适用的准据法作出约定,故应当适用仲裁地国家的法律来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即瑞士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如果是其形式是书面的、且经过当事人签字的,或者在双方当事人来往的信函、电报、电传中对其内容作了规定的即为有效。”该条第二款规定,”一切仲裁协议,如果其内容符合当事人各方所选择的法律的,或符合调整纠纷的法律,尤其是符合调整主要合同的法律或瑞士法律的即为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在瑞士,认定一项仲裁条款的效力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系争合同中达成了仲裁条款,显然属于书面达成的仲裁条款,符合该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的形式要件。对于实质要件,只要符合双方约定的法律,或者管辖主合同的法律,或者瑞士法律中的任一项法律即可。根据《瑞士债法典》第一条规定,”合同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明确一致时成立。此种意思表示亦可以为默示的。”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存在仲裁条款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对仲裁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符合瑞士实体法律的规定。
综上,仲裁条款符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是有效和可执行的。双方因履行系争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应当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人民法院对该纠纷无管辖权。
法律问题二:关于争议解决程序
根据系争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在瑞士苏黎世进行仲裁,根据仲裁规则的选择判断,仲裁机构应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以下简称”ICC仲裁院”),根据该院《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的规定,若启动仲裁程序,具体如下:
(一)申请仲裁
当事人如欲启动仲裁程序,须向秘书处位于法国或者香港的办公室提交仲裁申请书,并交纳3000美元申请费,该费用不可退还。秘书处收到申请书的日期将被视为仲裁程序的起始日。申请将被分派到8个小组中的一组进一步处理。
(二)仲裁费预付金
在收到申请书后,仲裁院秘书长可以要求申请人缴付一定数额的预付金。该笔款项可冲抵此后当事双方平均分担的预付金中申请人应当承担的部分。预付金的数额由仲裁院确定,将用于支付仲裁员报酬与开支及ICC管理费。
(三)仲裁员人数
在当事人对快速程序无异议的情况下,ICC仲裁院将任命一名独任仲裁员。
(四)仲裁地与开庭地
本案中仲裁地为苏黎世。经与各方当事人协商,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开庭和举行会议。
(五)仲裁语言
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语言的,仲裁庭应当在适当考虑包括合同所用语言在内的所有情况后决定使用一种或数种语言进行仲裁。
(六)程序规则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受仲裁规则管辖,在本案中即按照《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规则。争议金额小于200万美元的案件自动适用快速程序,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
(七)案件管理会议及程序时间表
案件管理会议在案卷移交给仲裁庭之日后的15日内举行。为了使当事人与仲裁庭能够共同讨论案件的进程以及任何适宜的案件管理方法以提高效率。案件管理会议可以采用亲自出庭、视频会议、电话或类似通讯方式进行。
在案件管理会议期间或之后,仲裁庭将制定一份其将遵循的程序时间表。该程序时间表及其任何修改内容均应通知仲裁院和各方当事人。
(八)作出裁决
在与当事人协商后,仲裁庭可决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对争议进行仲裁,不开庭审理并且不询问证人或专家。如果不开庭审理,仲裁庭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或类似的通讯方式开展仲裁。
仲裁庭必须在案件管理会议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
(九)费用与报酬
仲裁员的报酬与开支应当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专门由仲裁院确定。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额单独的报酬安排不被允许。ICC管理费以及仲裁员的报酬是根据争议金额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公示计算得出范围,继而由仲裁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中ICC管理费用可根据争议金额直接计算得出固定值。而对于仲裁院的报酬,则可根据争议金额计算出下限与上限。本案可能的管理费及报酬收费表范围如下:
1.管理费用收费表
争议金额(美元) |
管理费(美元) |
不超过50,000 |
5,000 |
自50,001至100,000 |
5,000+金额超过50,000部分的1.53% |
自100,001至200,000 |
5,765+金额超过100,000部分的2.72% |
自200,001至500,000 |
8,485+金额超过200,000部分的2.25% |
自500,001至1,000,000 |
15,235+金额超过500,000部分的1.62% |
2.仲裁员报酬收费表
争议金额(美元) |
仲裁员报酬(美元) |
|
下限 |
上限 |
|
不超过50,000 |
2,400 |
争议金额的14.4160% |
自50,001至100,000 |
2,400+金额超过50,000部分的2.1200% |
7,208+金额超过50,000部分的10.8544% |
自100,001至200,000 |
3,460+金额超过100,000部分的1.1448% |
12,635+金额超过100,000部分的6.1480% |
自200,001至500,000 |
4,605+金额超过200,000部分的1.0936% |
18,783+金额超过200,000部分的5.4696% |
自500,001至1,000,000 |
7,886+金额超过500,000部分的0.9540% |
35,192+金额超过500,000部分的3.2224% |
仲裁院在确定仲裁员报酬时,会考虑仲裁员的勤勉和效率、所花费的时间、程序进展速度、争议的复杂程度以及提交裁决书草案的及时性这些因素,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数额,在个别情况下,其数额可以高于或低于规定限额。
(十)作出终局裁决的期限
仲裁庭必须作出终局裁决的期限为作出审理范围书之日起六个月,该期限可以被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