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 2010年9月3日保代培训
证监会:独立性问题
1. 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在关联方担任“执行董事”职 务,否则将不独立;
2. 对于家族企业内部的兼职,CSRC认为不一定必须清理,但 需要保荐人和律师对其独立性发表意见;
3. 各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相互独立,但对于 5%以上的主要股东,CSRC仍将关注其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状况,主要看报告期内主 要股东与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如成本、费用如何分担等;
4. 如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 经营能力较差,除发行人外,实际控制人其余资产的业绩较差,则很可能产生资金占用问 题,证监会将予以重点关注。证监会要求发行申请人对资金占用进行清理,并对在报告期 内占用情况进行说明,包括发生额、余额、占用时间、资金用途等;
5. 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
(1)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公司,应当清理;
(2)发行人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设立公司的,CSRC将予以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 的,CSRC建议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