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 2010 年 10 月 14 日保代培训
证监会 毕晓颖
环保问题
1、发行人应提供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有关业务经营和募投项目环保合规的证明 文件。
2、对证明文件中的说明事项或不明确事项(如“基本符合”等),发行人应加以说 明。
3、发行人还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的情况及因环境污染受处罚情 况,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4、保荐机构、律师应当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 求,发行人报告期实际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发表意见不能仅 依赖于发行人提供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