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标志着私募行业关注已久的私募监管新规自今年开始正式实施。
《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值得注意的是,之前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此次正式稿中并未提及。也就是说,私募管理人仍然可以异地经营。
另外,新规正式稿仍然要求私募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私募基金不得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