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小兵研究 ,作者王奇kimi
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IPO时,经常遇到发行人的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甚至实际控制人曾在其他同业知名企业任职的情况。对此,核查要点一般有两个:(1)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保密条款?(2)是否涉及原单位职务成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部分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曾在富士康任职。实际控制人张定武2008年2月至2009年12月,同时任职于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和鸿富瀚有限监事、执行董事。
一、曾在富士康任职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级管理人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履历
实际控制人张定武2008年2月至2009年12月同时任职于富士康和发行人:任职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业务员,同时担任鸿富瀚有限监事,未参与鸿富瀚有限的经营管理,不存在违反与富准精密合同约定的情形。
二、上述人员不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发行人曾在富士康集团任职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离职前任单位至今时间均已超过两年,已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年竞业限制保护期。
根据相关员工与曾任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知识产权暨保密协议》,在富士康集团及其下属单位相关员工离职时,会根据员工所知悉技术的保密需要,经评估认为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将对相应员工下发《竞业限制通知书》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相关条款对竞争企业作出了明确定义,发行人不属于上述竞争企业的范畴。根据上述人员签署的承诺函,鸿富瀚相关员工自曾任职单位离职时,均未收到《竞业限制通知书》或其它任何关于竞业禁止主张的书面或口头通知,也未收到任何经济补偿,在富士康集团任职期间也不存在职务发明,以上人员均不存在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的情形。
三、上述人员不涉及其他单位职务发明,发行人核心技术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均为发明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利用发行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履行发行人交办的工作中开发完成的,其权利属于发行人。发行人相关产品的技术来源不存在来自于相关人员在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也不存在其他人以职务发明出资或转让等方式投入发行人的情形。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中,张定武、张定概及杨钢为公司部分专利的发明人。张定武、张定概及杨钢均已于2009年前离开原任职单位,发行人的专利均为2017年之后申请、2018年7月之后取得授权,距离上述三人离开原单位多年,不涉及职务发明“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的情形。上述三人在原单位未担任核心研发人员,根据公开信息查询,亦不存在以其为发明人、原单位为权利人的任何专利或其它知识产权。
消费电子行业的产品具有更新迭代速度快的特点,例如手机系统已经从塞班系统演变成目前主流的安卓系统和苹果iOS系统,手机也从功能机演变成智能机,主流品牌从之前的诺基亚、摩托罗拉等演变成现在的华为、苹果、三星等品牌。发行人部分专利的发明人张定武、杨钢分别于2009年、2008年从富士康集团离职,至今已10余年,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的核心技术、材料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核心技术均为公司成立以来自主研发形成,不涉及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其他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职务发明不存在被应用于发行人产品中的情形,亦不存在因前述情况引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形。
李涛、陈新峰、邓佑礼等在富士康集团工作期间,从事摩托罗拉、苹果等手机组装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工作,而发行人的自动化设备主要应用于FPC、显示屏等领域,技术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不涉及上述人员在富士康的职务发明,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