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小兵研究 ,作者王奇kimi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富海、核心董监高均来自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由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改制而来。王富海于2008年4月从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辞职。辞职后,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尚未完成商事主体注销,王富海仍为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法定代表人。2020年3月2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企业注销通知书》,核准了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注销登记。王富海自2008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仍被记载为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持有20%股权的中伟思达董事。
一、研究院和深规院不属于发行人关联方
就王富海与研究院组织关系等有关事宜,深规院、特发集团(深规院的控股股东)及深圳市国资委分别出具了有关说明、请示及复函,具体情况如下:
深规院向特发集团出具《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王富海同志与深规院组织关系等有关情况的说明》。研究院于2007年12月由事业单位改制为深规院,深规院承继研究院的资产、业务、人员。改制后,研究院不再实际经营,因连续三年未在工商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年检被吊销。王富海于2008年4月从深规院辞职。辞职后,因研究院尚未完成商事主体注销,王富海仍为研究院法定代表人,但未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未实际履职及领取薪酬。
特发集团向深圳市国资委出具《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关于王富海同志与深规院组织关系等有关情况的请示》。深圳市国资委向特发集团出具《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富海有关情况的复函》,同意特发集团的核查意见。
在对关联方关系进行认定时,不应单纯以工商登记资料为依据,而应当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认定。就研究院而言,单从工商登记资料看,王富海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研究院于2007年进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便不再经营,相关资产、业务、人员由深规院承接;王富海于2008年4月从深规院辞职,其从深规院离职后,未再参与研究院及深规院的经营管理工作,未领取薪酬。深圳市国资委出具的《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富海有关情况的复函》亦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综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研究院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其改制后的相关资产、业务和人员的承接单位深规院亦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发行人相关人员与深规院不存在竞业禁止情形
根据发行人原任职于深规院(研究院改制后相关资产、业务和人员的承接单位)人员与深规院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实际控制人王富海、发行人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函或相关说明,实际控制人王富海及原任职于深规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深规院不存在竞业禁止方面的约定,亦不存在因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事项与深规院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发行人与深规院及相关主体的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深规院存在向发行人采购规划设计服务的情形。深规院向发行人采购的规划设计服务合同金额较小,对发行人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对其不存在业务依赖。发行人在资产、机构、人员、财务、业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均独立于深规院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依赖于深规院或其相关主体的资源、渠道等获取订单的情形。
发行人与深规院的上述交易系基于交易双方真实的业务需要通过市场化商业谈判方式开展,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定价公允,上述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履行情况正常。发行人与深规院或其相关主体不存在利益输送、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