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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税务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

   2021-08-11T09:15:08+08: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申请变更登记时,转让方为自然人的,适用本通告。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经查验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四、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9日


中银简评:
个人转让股权所得为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并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股权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其税率为20%,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18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时,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即使有此规定,仍然有很多自然人转让股权时并没有申报缴纳个税,而多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也没有严格执行此规定。为了能够事前规范自然人转让股权申报缴纳税款,包括北京、天津、佛山、广州、深圳等多个地方的税务机关联合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规定,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资料。因此,自然人转让股权先申报纳税再申请变更登记已经开始在各地稳步推进,股权转让各方应当对此引起足够重视以免耽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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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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