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市公司鲁西化工发表公告称,公司日前收到山东省聊城市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承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2017年11月7日就公司违反与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戴维”)、陶氏全球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陶氏”)签署的《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
据此裁决,鲁西化工将不得不支付合计约7.49亿元人民币的赔款。然而,鲁西化工却表示尊重法院裁定但未侵犯知识产权,这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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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鲁西化工副总经理张雷介绍,此次裁决所涉事项要追溯到10年前:
2010年,鲁西化工拟建设丁辛醇项目,为此展开调研。在调研过程中与多家丁辛醇生产技术供应方进行接触,包括戴维、陶氏及四川大学等。
在商业洽谈过程中,应戴维、陶氏的要求签署了一份《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
戴维、陶氏向鲁西化工提出8000万元/套年产25万吨丁辛醇装置的技术许可费报价,同时还需购买指定厂家的专有设备,造价约2亿元。鲁西化工认为该价格过高,最终选择了报价远远低于戴维、陶氏的四川大学的水性催化剂技术。
在鲁西化工上述项目建成后,戴维、陶氏于2014年11月以鲁西化工的丁辛醇装置使用了其保密技术信息,违反了《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为由,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向公司提出巨额索赔。
对于败诉原因,鲁西化工认为主要是公司在与戴维、陶氏在商务洽谈过程中,应对方要求签署了《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而这份保密协议的约定非常不公平:
首先,该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范围非常宽泛;
其次,约定“如果鲁西化工从公有领域或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包含保密信息内容,鲁西化工在使用或披露该等信息之前,也必须获得戴维、陶氏的书面同意,否则即视为违反保密协议”。但是戴维、陶氏从未向鲁西化工提供相关保密信息,鲁西化工无从知晓从公有领域或第三方获取的信息是否包含保密信息内容,也无法提前获得戴维、陶氏的同意。
第三,在商业洽谈中,“戴维、陶氏仅向鲁西化工提供或展示了一些用于宣传营销的资料及信息,但未提供任何保密技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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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裁决,鲁西化工副总经理张雷回应称,公司尊重聊城市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将按照程序履行赔付义务,但公司并未侵犯对方知识产权,仅因早年国际合作经验不足,违反了保密协议,付出巨大代价,今后将吸取教训。
同时,张雷表示公司丁辛醇装置使用的四川大学的水性技术与戴维、陶氏的油性催化剂技术有本质区别,戴维、陶氏声称鲁西化工使用了其保密技术信息,与事实不符。
仲裁结果公布后,鲁西化工股价当日跌幅达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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