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局针对八大重点监管领域和行业制定多项举措,其中在个人股权转让领域精准监管方面,各地陆续发布有关“持个人转让股权完税凭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通告;个别地区在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方面专门设立股权转让板块,如广州税务局拓展了“区块链+股权转让”应用系统,杭州税务局推出“个人股权转让‘数智化’分级分类管理服务”项目。这一系列精准监管举措一方面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作为股权交易完成的必经程序,对于今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监管起到预防作用;另一方面,随着大数据业务深入发展和专项行动的开展,已经完成的股权转让交易行为仍然面临被识别进而成为重点稽查对象的可能。
一则案例
2020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站连发八个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吴某与肖某、林某、繆某、张某、吴某、徐某、温某7人就“西安某项目”股权转让过程中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款的行为拟对八人作出补缴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罚款合计1.39亿元的税务行政处罚。
“西安某项目”系由陕西某A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陕西某B公司(注册资本金500万元)、陕西某C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陕西某D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四家关联企业组成,2017年8月16日、8月17日,吴某与肖某等7人分别就上述相关公司同一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二份《股权转让协议》,其中一份系以合计3780万元的认缴注册资本为转让对价用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各方另行签署了转让价款合计为2.691亿元,通过银行转账或冲抵债务的方式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2017年9月转让双方完成上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后,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了上述八人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关注:个人股权转让成为税务精准监管对象
2021年4月29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以税收风险为导向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的总体要求,要求各地税务局以税收风险为导向,针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领域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提出精准实施税务监管,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明确将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纳入本次行动的八大聚焦重点领域之一。
自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及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税收风险为导向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要求以来,广州、天津、广西、深圳、北京、广东、湖南等地税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陆续发布有关“持个人转让股权完税凭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通告。该举措进一步将行政监管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紧密结合,将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前置程序,促使股权转让双方为保障自身民事权益,确保交易行为的有效性必须申报应纳税款,是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实践结合。
需要注意的是,完税凭证作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前置程序,在此次各地陆续发布通告以前,个别地区已将其作为本地税务监管手段,但是因未能全国统一或实践管理不规范等因素,如前述案例中股权转让双方虽已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但如何甄别阴阳合同的存在对税务部门监管仍然是不小的挑战,因此《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到2022年要“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
来源: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