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分拆若干规定》 ” ),某上市公司拟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控制的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行为,构成上市公司分拆,分拆上市同时应满足《分拆若干规定》的下述相关条件:
(1)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3年,符合“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3 年” 的要求。
(2) 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3)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
(4)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5)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 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6)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30%。
(7)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2 comments so far
Harvey YanPosted on5:30 下午 - 9月 29, 2021
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公布实施《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其中定义了“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实现重组上市的行为。
Harvey YanPosted on5:29 下午 - 9月 29, 2021
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公布实施《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其中定义了“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
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的形
式,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实现重组上市的行
为。
上市公司分拆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3 年。
(二)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 3 个会
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本规定所称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三)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的 50%;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
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的 30%。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
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
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
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
超过其净资产 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
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
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
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
的 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
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30%。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
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
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
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