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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组交易过程中涉嫌虚增银行存款等事项构成合同诈骗被判无期

在重组交易过程中涉嫌虚增银行存款等事项构成合同诈骗被判无期

   2021-10-11T12:51:35+08:00

证券代码:300313证券简称:ST天山公告编号:2021-078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州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新23刑初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2号1幢商贸楼第五层515-2房,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29号恒顺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陈德宏,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3、被告人:陈德宏,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看守所。
4、被告人:陈万科,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看守所。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公司发现陈德宏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同月22日,公司被合同诈骗事项被刑事立案调查。2019年2月15日起陈德宏等涉案人员陆续被批捕。大象广告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德宏等在重组交易过程中涉嫌虚增银行存款、营业成本虚减、虚构应收账款、隐瞒担保及负债等事项,诱骗公司并购大象广告,导致公司在并购中遭受巨大损失。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昌州检三部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德宏、陈万科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昌吉州中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4日、5月10日两次召开庭前会议,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案件裁决结果
公司近日收到昌吉州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新23刑初7号】,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被告人陈德宏、陈万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中,以发行股份115,624,607股用于支付股份对价17.956504亿元,并完成股权登记,属犯罪既遂,以现金支付对价的5.7679641亿元尚未支付,属犯罪未遂。陈德宏、陈万科虽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但二人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单位。综上,根据大象广告、陈德宏、陈万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经合议庭合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德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陈万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34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缴纳。)
四、追缴被告人陈德宏名下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7,279,083股、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35名股东与新疆天山畜收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而取得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78,345,524股,返还被害单位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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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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