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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10-31T08:44:43+08:00

为进一步明确转板相关安排,证监会对《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作了修订,形成《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共修订15处,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是调整制定依据。删除《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文)。
二是名称修订。将其中“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公司”修改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改为“转板”。
三是明确上市时间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其在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是股份限售安排。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
五是对相关条文的内容作了适应性调整。

链接: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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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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