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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简略解读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简略解读

   2022-01-04T13:05:49+08:00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41号公告),宣告在私募行业以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时代全面终结。

一、主要内容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指:

1.适用的企业为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性个独、合伙企业”)。如并未持有权益性投资,并不在公告所列范围;

2.对于投资性个独、合伙企业,一律使用查账征收方式(对其个人投资人)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主动坦白”。投资性个独企业、合伙企业应当自持有权益性投资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情况。

4.旧人换新衣。过往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投资性个独、合伙企业,应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过往持有情况。如之前为核定征收的,税务机关将其调整为查账征收。

二、要点总结

1. 对过往已使用查账征收的投资性个独、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人,不产生任何影响;

2. 对过往使用核定征收的投资性个独、合伙企业而言,过往已按照核定征收已纳税的,应不会予以追缴(具体可能需征求地方税务机关意见)。过往尚未退出、未纳税的,应于2022年1月30日前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并改为查账征收;

3. 非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独、合伙企业,不受41号公告调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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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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