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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经典名著NO.6-《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法学经典名著NO.6-《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2022-01-18T08:23:52+08:00

公平与正义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构成一个法律纠纷的有关事实应当根据这些事实产生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来裁定,而不应当根据事后制定的法律——因为在导致此一纠纷的交易或事件发生之时,该法律必然不为当事人所知——来裁定。

——[美]博登海默

作者简介

埃德加·博登海默(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美国著名法理学家,美国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博登海默1908年生于德国柏林,1933年移民美国,1937年在华盛顿大学获得法学学士(LL.B)学位,从1951年起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1966年,在戴维斯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院担任教授,1975年,成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荣誉教授,1991年去世,享年84岁。

博登海默是“综合法理学”的代表人物,他的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1987年,邓正来教授翻译了博登海默1962年的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自此他开始为中国法律界所熟知。博登海默的主要著作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与社会》《责任哲学》《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

作品简介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是博登海默的代表作。从该书的标题就可以看出,该书内容广泛,不仅涉及法律哲学与法律的基本理论,还涉及法律方法论。该书的出版也奠定了博登海默作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的地位。

如果从该书的每部分看,可以说是内容庞杂繁多,但是从整体结构看,却又显得层次分明、脉络清晰,三个部分可以独立成章,但又通过该书的标题联系在了一起。如果说第一部分即法律哲学的导读是为他提出“综合法理学”观点进行铺垫的话,那么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则分别从法理学、法律方法论角度对法律进行了阐述与分析;如果说,第一部分是对法理学历史的综合,那么第二部分是对法律价值的综合,第三部分则是对技术、手段的综合。由此,博登海默构建了其心目中的“综合法理学”。需要指出的是,博登海默对法律哲学的历史、正义的理论、司法过程中的技术等内容所进行的分析与论证,不仅有观点介绍,更有自己独到分析,再辅以融会贯通的表达,让我们不得不被博登海默深厚的法律修为所折服。

该书自从被翻译成中文以来,一直是中国读者中受欢迎程度较高的外国法学名著,可见该书对读者的吸引力之大。探究其中的原因,恐怕就在于文风优美、史料翔实、脉络清晰、观点独特、论证充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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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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