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的特征即在于:以诠释学的眼光对法学作自我反省。“自我反省”指的不是对法律决定过程的心理分析,虽然这种分析亦自有益,但是于此所指的是:发掘出运用在法学中的方法及思考形式,并对之作诠释学上的判断。
——[德]拉伦茨
作者简介
卡尔·拉伦茨是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及法哲学家,是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对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影响极为深远。1903年4月23日,拉伦茨生于莱茵河畔的韦塞尔,1921年中学毕业后即在柏林开始学习法律,曾求学于马尔堡、慕尼黑及哥廷根,于1927年取得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并在哥廷根大学继续完成其教授资格论文,1933年任教于基尔大学,成为基尔学派的一员。拉伦茨在纳粹德国时期被封为“桂冠法学家”(kronjurist),并且是受官方肯定的“基尔法律学派”(kieler schule)成员之一。“二战”期间他被禁止教学活动,1950年继续在基尔大学任教授。1960年受聘于慕尼黑大学法律系担任教授,直至1971年退休。退休后,拉伦茨一直生活在慕尼黑,1993年1月24日卒于慕尼黑,享年89岁。
以学术成就而论,拉伦茨称得上是德国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不仅如此,他更是整个德国法学界的思想巨擘,是承接萨维尼、耶林以来德意志法学思想传统的中坚人物,“以德国法学自明之理及方法论进行方式的前锋线上学者的身份,使德国法学主流由历史法学、利益法学发展到今天兼顾法的安定性与法的时代感的新评价法学。”拉伦茨的主要著作有:《法律行为基础与契约履行》《正当的法——法伦理学的特征》《债法教科书,卷Ⅰ:债法总论》《债法教科书,卷Ⅱ:债法各论》《德国民法通论》《法学方法论》等。
作品简介
法学方法论之于法学,就像通往丛林中的小路一样至关重要,因为它是开启法律之门的钥匙。通过法学方法论,法律学者可以研究法律,法官可以裁判案件,甚至连有兴趣的读者也可以走进法律世界。那么,对于法学方法论到底包括哪些法学方法,法学方法论的实质是什么,其肩负的使命和任务又是什么等问题,我们不妨去细读拉伦茨所著的《法学方法论》一书,相信读者一定可以从中得到答案。
《法学方法论》不仅是拉伦茨的代表作,也是一本经典之作。就如译者陈爱娥博士所说的那样,对于经典作品,只要读者平心静气去读,自能有得。该书见地深刻、文风严谨、脉络清晰,向读者全面展示了法学方法论的丰富内容,从中可以看出拉伦茨深邃的实践智慧和学术洞见,以及他在法学方法论研究领域具有的极高声誉。拉伦茨毫不怀疑地认为,“法律和它的实践是人类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必然在所有的环节浸入人的价值因素”。故而价值判断问题始终成为理解法律、裁判案件的必要内容。因此,他希望通过该书指出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那么价值判断如何能够具体地、恰当地运用到个案当中去,并且形成一种统一的普遍实践,进而使其具有安定性和普遍性?拉伦茨提出了“价值判断的客观化”理论。
纵观全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描述并评论现代方法论的论辩,提出法规范和实践、当为和实在的关系点,要求法官在法律和事实之间“眼光往返流转”,即在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寻找适当的连接点,法官的价值判断不能脱离循环中的法规范和规范作用。由于见解的多样性,正如拉伦茨在导言中所说的那样,现代的法学方法论呈现出一种纷乱的景象,但正是这种纷乱景象恰恰给读者提供了一个初步的指引,让读者对法学方法论有了一个初步印象,也为他后来的论述作了铺垫。第二部分介绍了法学的一般特征及法条的理论。这部分是研究法学方法论的基础性理论,为拉伦茨论述大小前提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例如他认为,法学是一门理解的学问,所以才需要法律解释方法;方法论是介于法学与诠释学之间的媒介,所以,方法论才需要诠释学理论的介入等。第三部分介绍了小前提即案件事实、大前提即法律规范的形成;在案件事实的形成中,介绍了什么是案件事实、形成案件事实应作怎样必要的判断、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到底是怎样的等内容;在大前提法律规范的形成中,拉伦茨介绍了两方面的内容,即针对规范矛盾的法律解释、针对法律漏洞及超越法律计划之外的法的续造方法。第四部分介绍了法律体系的构建理论,包括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的构建。
总之,该书以诠释学为基础,全面反省和重构了自萨维尼以来德国传统的方法论理论,就价值判断为何以及如何进行合理评价作出了富有理据的回答。该书不仅奠定了拉伦茨作为方法论大师的声誉,也奠定了其作为研究法学方法论经典之作的不朽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