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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经典名著NO.2-《法律的概念》

法学经典名著NO.2-《法律的概念》

   2022-01-18T08:30:22+08:00

第一类规则设定义务,第二类规则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第一类规则涉及与物质运动或变化有关的行为,第二类规则提供了不仅引起物质运动或变化、而且引起义务或责任的产生或变更……法理学科学的关键,就在于这两类规则的结合中。

——[英]哈特

作者简介

赫伯特·哈特,英国著名法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相对于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而言的,因其主张在法学研究中大力运用语义分析的方法而得名。哈特1907年生于英国切尔滕纳姆,1932年至1940年就读于牛津大学,此后任出庭律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任教于牛津大学,直至1952年接替A.L.古德哈特成为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授,1969年辞去这一职务,致力于边沁著作的整理和编纂,其后任布拉塞诺思学院院长,直至1978年退休,1992年逝世于英国牛津。

哈特学术生涯的大部分时期都是在论战中度过的,纵观他的一生,主要经历了三次论战:第一次是与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长达数年的论战,第二次是与英国法官德夫林的论战,第三次是与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的论战。现在看来,哈特最主要的理论即规则学说、“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和法律的概念,都可以说是在与奥斯丁、富勒、德沃金的论战中发展起来的。不断的论战,不仅使其法律思想更加成熟、完善,而且也为他赢得了“论战斗士”的美称。同时,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哈特的一生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成长与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他不仅见证了该法学派的成长历程,更是倾注毕生精力将其推向了发展的高峰,从而使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赫然屹立于世界法学之林。应当说,哈特的法律思想如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所言,“透彻而精辟”,“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思想必须从考虑他的观点开始”。

哈特一生著述甚丰,主要著作有:《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法律中的因果关系》《法学中的定义和理论》等。

作品简介

1957年4月,哈特针对历年来自然主义法学家对实证主义有关法律和道德思想的批判,在美国哈佛大学作了题为“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之分”的学术报告,在为法律实证主义进行辩护的同时,反驳了富勒等人对它的攻击,从而揭开了其与富勒这场论战的序幕。在数年论战的基础上,1961年哈特出版了《法律的概念》一书,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思想与观点。可以说,《法律的概念》的诞生是此次论战的重要成果。因为该书最集中、最系统地表达了哈特的法理学思想,因此其不仅是哈特的代表作,也标志着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形成。

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哈特把语义分析哲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机结合起来,从检讨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学的法律概念入手,对法律的概念以及相关的其他概念,如规则、权利、义务、主权、法律的效力和实效,进行了全新的或具有初始意义的解析;富有启发地阐述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正义、道德与正义的关系;对实证主义的理解作了完善,比如提醒人们要注意“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区别,区分规则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等;并比较中肯地分析和评判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法律现实主义法学等西方近代以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潮。哈特尤其是从规则角度论述了法律的概念,提出了“法律就是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结合”这一著名论断,无疑为研究法律提供了一种新方法、新思路,这也是该书的最大贡献。正如戈尔丁所说,“规则对法律体系和其他制度形态来说是核心所在”,通过阐述规则给法律以另外的观测,通过分析规则给法律以全新的注脚,让我们不得不感叹哈特教授对法律给出的另外一种视角、另外一种路径。

《法律的概念》一书不仅赋予法律哲学新的活力,而且再次对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研究方法进行了有力阐述,还对法理学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因而被誉为20世纪法学的经典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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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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