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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检例第66号)

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检例第66号)

   2022-01-18T22:11:39+08:00

【要旨】
刑法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公安机关以本罪将单位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对单位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基本案情】
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元公司)原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信泰公司)为博元公司控股股东。在博元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关人员作出了业绩承诺,在业绩不达标时需向博元公司支付股改业绩承诺款。2011年4月,余蒂妮、陈杰、伍宝清、张丽萍、罗静元等人采取循环转账等方式虚构华信泰公司已代全体股改义务人支付股改业绩承诺款3.84亿余元的事实,在博元公司临时报告、半年报中进行披露。2012年至2014年,余蒂妮、张丽萍多次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交易事实,并根据虚假的交易事实进行记账,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虚增资产或者虚构利润均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或利润总额的30%以上,并在博元公司当年半年报、年报中披露。此外,博元公司还违规不披露博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等信息。
2016年7月18日,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对博元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9月30日,检察机关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博元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17年2月22日,法院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余蒂妮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参考刑法专家解读分析

“检例第66号”案确立了“不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司法标准

“检例第66号”案确立了“对依据刑法分则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司法标准

“检例第66号”案确立了“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应督促追究行政责任”的司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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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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