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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8 月 13 日主板被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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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8 月 13 日主板被否)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8 月 13 日主板被否)
Harvey Yan
2022-01-18T23:03:56+08:00
【发审会问题】 1、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合计持有发行人 7.93%股份。 2018 年发行人第一大客户上汽集 团及其下属公司间接持有扬州尚颀、同晟金源股权及财产份额。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 发 行人获得上汽集团及下属公司订单与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合计持有发行人 7.93%股份是否 存在关联;(2)上汽集团是否能够控制扬州尚颀及同晟金源;(3)扬州尚颀及同晟金源入股 发行人后,发行人与上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合作条件是否存在明显变化;(4)上汽集团与 发行人的合作条件是否与其他第三方可比供应商存在明显不同;双方是否就业务开发、渠 道沟通、订单获得等事项存在潜在的安排或承诺;同步开发模式下是否依赖上汽集团的技术 或技术资料;(5)上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是否存在对其他供应商投资的情况;这些投资是否 与扬州尚颀、同晟金源或者冯戟、陈立北相关。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 明确核查意见。
2、 2017 年 6 月发行人进行股权激励时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采用的每股价格同 2018 年 3 月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每股受让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两次股份变动时的定 价过程及期间的关键影响事件,说明转让价格与授予股份公允价值之间产生差异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关于售后服务费计提。 2017 年至 2019 年售后服务费实际支出超过预计负债计提金 额。 2017 年发行人净利润为 300. 84 万元。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无法对计提比例 进行合理预估的原因;在实际发生费用占车载电源产品销售收入比例高于计提比例的情况 下,发行人未重新估计并调整计提比例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 2018 年、 2019 年实际发 生维修费用的构成,说明 2018 年、 2019 年的维修费用是否来源于 2018 年之前的产品销售 合同,该因素无法纳入 2017 年售后服务预计范围的理由及合理性,各期维修费用的列支是 否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况;(3)说明 2019 年将过去三年实际发生售后服务费用占销售收入比 例的平均值为基础调整预计负债计提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充分考虑当期销售合同在未来期间 出现维修需求的概率,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 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关于售后服务费计提。 2017 年至 2019 年售后服务费实际支出超过预计负债计提金 额。 2017 年发行人净利润为 300. 84 万元。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无法对计提比例 进行合理预估的原因;在实际发生费用占车载电源产品销售收入比例高于计提比例的情况 下,发行人未重新估计并调整计提比例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 2018 年、 2019 年实际发 生维修费用的构成,说明 2018 年、 2019 年的维修费用是否来源于 2018 年之前的产品销售 合同,该因素无法纳入 2017 年售后服务预计范围的理由及合理性,各期维修费用的列支是 否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况;(3)说明 2019 年将过去三年实际发生售后服务费用占销售收入比 例的平均值为基础调整预计负债计提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充分考虑当期销售合同在未来期间 出现维修需求的概率,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 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 2009 年 9 月蔡友良、杨学锋曾接受万仁春委托代其持有威迈斯有限的股权。 2013 年 7 月经双方协商由万仁春将其实际持有的发行人部分股权转让给蔡友良。发行人持股 5% 以上股东蔡友良涉及的执行案件目前仍处于司法程序中。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 2009 年 至 2013 年蔡友良、杨学锋代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持有股份是否真实;(2) 结合万仁春向蔡友良借款的背景、金额、支付方式等因素,说明解除代持时股权转让款由万 仁春向蔡友良的借款抵销的真实性,在解除代持关系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 说明蔡友良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被司法查封、冻结的可能性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请保荐代表 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发行人募投项目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与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 改革局项目公示存在差异。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募投项目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 况与环评单位公示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该募投项目在开工时间、进度安排、建设 进展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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