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上交所通过,但被证监会否掉的项目.
【被否理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
2019 年 7 月 18 日至 2019 年 7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进行审阅。
在审阅中关注到:
一、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12 月 29 日签订、当年签署验收报告的 4 个重大合同,金额 15,859.76 万元,2018 年底均未回款、且未开具发票,公司将上述 4 个合同收入确 认在 2018 年。2019 年,发行人以谨慎性为由,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上述 4 个 合同收入确认时点进行调整,相应调减 2018 年主营收入 13,682.84 万元,调减净利润 7,827.17 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由调整前的 8,732.99 万元变为调整后的 905.82 万元,调减金额占 扣非前归母净利润的 89.63%。发行人将该会计差错更正认定为特殊会计处理事项的理由不 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行人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形。
二、2016 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金红将 567.20 万股股权分别以象征性 1 元的价格转让 给了刘长永等 16 名员工。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的申报材料、首轮问 询回复、二轮问询回复中发行人都认定上述股权转让系解除股权代持,因此不涉及股份支付; 三轮回复中,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时间久远,能够支持股份代持的证据不 够充分,基于谨慎性考虑,会计处理上调整为在授予日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 5,970.52 万元。 发行人未按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披露。
你公司存在的以上情形,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 令第 153 号)第二章的相关规定不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 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 制的实施意见》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3 号) 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提交申请文 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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