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及全文链接 | 《财经》记者 张欣培 王颖 冯奕莹
2021年11月,美国上市公司会计审查委员会(The 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制定的第6100号规则在《美国联邦政府公报》刊宪,并已即时生效。
根据第6100号规则,在美国挂牌交易的外国企业需要向其审计机构发出指示,必须接受PCAOB对于审计工作的检查,否则该外国公司可能无法在美国各证券交易所挂牌或者在非公开市场挂单交易。
2021年12月2日,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公布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下称“HFCAA”)的监管细则最终修正案定稿。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对比,最终修正案明确规定,PCAOB无法有效开展审计检查工作三年的时间起算点从2021财年开始,且增加要求公司需披露自己是否采用VIE架构。
法案最终落定超出市场预期。华兴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庞溟认为,SEC和PCAOB陆续公布的相关规则、具体细节和执行方案,不断补全了对于不符材料提交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在美上市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细节、路线图和时间表。
多少家中概股企业会受到影响?据PCAOB 2018年底在其网站公开的信息,224家在美上市公司位于其检查存在障碍的司法管辖区。其中约200家公司的审计师在中国。
不过,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强制交易禁令只有在PCAOB连续三年将其认定为“被识别公司”后,方才生效。
一家中概股企业人士持相对乐观态度,“HFCAA是中国在美上市公司以及拟赴美上市公司都要面临的共同情况,是需要面对的新问题新挑战。不过,这一法案真正执行可能要到2024年,这也为两国证券监管部门提出解决方案留出了充足时间。”
也有法律人士对此谨慎,尽管有两年的缓冲时间,美国成美律师事务所合作人柳治平律师对《财经》记者表示,《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已经是法律了,谈判的博弈空间较小,“这问题已经不只是行政部门可以在中美谈判桌上拍板的事了。任何关于改变法案明文规定的谈判妥协,需要国会修改法律”。
事实上,中美两国的监管机构对于中国公司赴美上市以及审计底稿问题一直有所讨论与合作。中国证监会表示,对于美国PCAOB要求入境检查在PCAOB注册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双方合作从未停止,一直在寻找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检查方案。
2020年初,中国证监会表示,在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多边备忘录等合作框架下,中国证监会已向多家境外监管机构提供23家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其中向美国证监会(SEC)和美国PCAOB提供的有14家。
“证监会认为PCAOB的诉求是完全合理的,既然中国的企业在美国上市,那就要遵守美国的规则,但是,PCAOB检查中国的会计事务所,也需要符合中国的规矩,遵守中国国家安全、信息安全方面的要求。过去四五年,双方共同探索一度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美国政治氛围发生变化后,中美合作有所下降。”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表示。
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调查取证的,可以根据跨境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协查请求。
“证监会将进一步推动与境外主要市场证券监管机构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建立备案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境外上市监管信息共享。”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2021年12月24日,证监会公布《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境外上市新规公开征求意见,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
“完善制度并不是对境外上市监管政策的收紧。扩大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支持企业用好两种资源的态度不会改变。”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对于遵守境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备案后也可以赴境外上市。
尤其在跨境监管方面,证监会表示,一方面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协同。另一方面,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建立备案信息通报机制,加强跨境证券监管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