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审会问题】
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1)发行人的部分会计凭证的制单、审核以 及过账均为财务总监赵某一人操作16;(2)发行人昌都分公司财务人员唐某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从昌都市财政局领取现金支票后,除支付 188,250 元给环卫工人外,其余款项 633,856 元均私自挪用,而发行人直到 2015 年 8 月份才发现唐某挪用公款行为;(3)建筑施工项目 未建立项目预算制度和体系,对于建筑施工项目财务核算不规范;(4)昂仁县县城垃圾填埋 场工程跨期确认收入;(5)未计提安全生产费;(6)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权属不清楚,存在 部分政府拥有实际产权的车辆登记在发行人名下的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行为是否 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 17 条、第 18 条的规定。请保荐代表 人说明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