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审会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分别为 19,978,102.91 元、20,940,427.25 元、21,486,910.62 元,且模具业务收入增长放缓, 冲压业务收入大幅增长,冲压业务毛利率分别为-61.89%、-17.49%、8.52%。其他业务(边 角料及其他)收入分别为 152.75 万元、269.08 万元、989.28 万元。请发行人代表:(1)说 明冲压业务 2016 年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报告期内冲压业务毛利率偏低且大幅波动的原因, 该业务增长是否具备持续性;(2)结合发行人模具业务的部分客户从事冲压业务的情况,说 明是否存在该类模具客户流失的风险;(3)结合模具和冲压业务的生产工艺、竞争对手、客 户结构和毛利率等,说明两种业务是否属于同一业务,说明 2016 年用电量下降的原因,2016 年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薪酬总额下降的原因;(4)结合冲压业务在手订单情况、单位成本 是否下降等说明目前冲压业务盈利能力是否得到实质性改善;(5)进一步说明综合毛利率远 高于同行业水平的原因;(6)补充说明报告期其他业务的毛利率以及仅在 2016 年度出现大 额材料销售的原因;(7)说明其他业务(边角料及其他)的收入、成本确认原则。请保荐代 表人对发行人其他业务的真实性发表核查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 2014 年申报出口铁芯级进模具,商品品名、编码申报不实,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2014 年 3 月被北仑海关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发行人 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5 月间,申报出口铁芯级进模具、级进模具、铁芯冲压模具 66,503 千克,申报商品 编号不符规定,2016 年 11 月被上海浦江海关罚款 183,000 元。请保荐代表人说明:(1)上 述行为是否属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20 号)第 53 条规定的情形:“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 1 年内又实施同 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2)是否核查报告期出口全部商品品名、编码申报情况,涉及申报不实的产品总额及占比(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被两地海关查处数额),相关信息披露 是否充分、及时;(3)上述申报不实的退税率差异、是否涉及补税及缴纳情况、对报告期出 口退税应退税额的影响、不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将增加的营业成本;(4)发行人相关内控 措施及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