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审会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2014 年度至 2016 年度,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26,611.62 万元、24,754.74 万元和 24,867.27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2,203.44 万元、 1,803.10 万元和 2,274.23 万元。发行人 2016 年在主营业务收入基本持平的情况下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较 2015 年增长 471.13 万元,招股说明书解释主要为加强对费用开支的控 制等因素所导致,其中销售费用 2016 年下降 471.18 万元,销售人员从 2015 年末的 69 人下 降至 2016 年末的 59 人;管理费用 2016 年下降 571.65 万元,管理人员由 2015 年末的 71 人下降至 2016 年末的 54 人;此外生产人员的人数由 2015 年 529 人下降为 2016 年的 340 人。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以上情况说明 2016 年末比上一年员工人数下降 30.12%的原因与合 理性;(2)2016 年期间费用大幅度减少,其中销售费用减少 16.7%,管理费用减少 15.5%, 请发行人代表量化分析两项费用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发行人报告期管理费用中 审计咨询费分别为 55.08 万元、58.66 万元、11.88 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为 4.14 万元、 3.35 万元、3.86 万元,律师顾问费用为 9.43 万元、0 元、0 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收 购两个子公司及 IPO 过程中的审计费用、律师顾问费用列报的报表项目及会计处理方法。 请保荐代表人:(1)对发行人费用列报的完整性及 2016 年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较 2015 年减少的原因是否充分披露发表核查意见;(2)对发行人与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是否有 效发表核查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以代理 NBS 产品销售产生的贸易销售收入、芯片 贸易收入和卡片代工收入合计占当期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7.93%、46.23%和 43.42%。同 时招股说明书又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7.24%、89.71% 和 87.18%。结合以上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主营业务收入口径披露是否矛盾;(2) 随着支付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等的发展,基于二维码技术的支付手段、虚拟钱包、虚拟信 用卡等新型无卡支付手段的发展对基于智能 IC 卡等的有卡支付方式带来的巨大影响。请保 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