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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硕人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12 月 16 日创业板被否)

北京硕人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12 月 16 日创业板被否)

   2022-01-20T08:10:36+08:00

【发审会问题】

1、2015 年 9 月,发行人全资设立石家庄硕人。2015 年 12 月,发行人将所持有的石家 庄硕人 100%的股权转让给刘永辉、陈力恩。发行人称转让石家庄硕人的原因是其需全权负 责项目小区的供热事宜,此种运作模式已属于供热业务,与发行人目前的供热能源管理模式 不符。(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转让理由与申报材料中关于供热托管运营服务模式的表 述是否矛盾,并解释说明转让给刘永辉、陈力恩的合理性,石家庄硕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 为、大额或有负债或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刘永辉、陈力恩是否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 高、发行人供应商或客户存在关联关系;(2)2016 年 1 月到 6 月期间,发行人共向石家庄 硕人提供借款 550 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提供上述借款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请发行 人代表说明,发行人未来是否有直接或间接回购石家庄硕人或其业务的安排,未来是否会继续给石家庄硕人提供业务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 2、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劳务外包的作业劳务量大但技术含量不高,在项目工期较短,

人手紧张时,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能充分核查外包施工方业务资质即安排施工方进场施 工,导致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外包施工方不具备资质而从事相关业务的情形。(1)请发行人代 表说明,发行人有无核查外包方资质的规章制度,如有,请简述核查过程;(2)请保荐代表 人说明外包施工方的前述资质瑕疵对发行人工程承接合同的履行和施工质量会造成何种影 响,对施工合同有何种影响。

3、根据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发行人通过冰派科技对部分员工实施了股权激励,发行人 以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员工未来服务期间限制条款以及转让价高于账面净资产为由, 没有确认股权激励成本22,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股份支付事项,无需确认股权激励成 本,其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发行人代表结合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以及私 募股权基金入股价格等相关因素,说明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 荐代表人进一步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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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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