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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11 月 16 日主板被否)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11 月 16 日主板被否)

   2022-01-20T21:20:33+08:00

【发审会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1)发行人经销的具体模式、发行人对经销的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及执行情况;(2)经销商模式下,非自营专卖店与自营专卖店数量及销售占比,相关 信用政策;(3)结合经销协议、进销价格等补充说明相关经销模式披露及风险揭示是否完整 准确;(4)北京美妮美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美妮美雅)的销售收入增速远高于其 他线上经销商增速的原因及合理性;(5)经销模式下,发行人经销商网点的分布、网点单点 销售额等情况对照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合理;(6)报告期发行人前十大经销商的纳税情况、期 末存货情况,对照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合理;(7)经销模式的具体销售流程和架构,线下经销 商是否将发行人产品直接销售给终端用户。

请保荐代表人补充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1)对新增及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的核查程序, 核查手段,以及未取得对账单占销售金额的比重,是否采取了其他替代核查程序;(2)第三 方调研机构有关情况,是否具备独立性,对照可比上市公司及经销商毛利率,说明对发行人 经销商实现最终销售的核查意见;(3)发行人终端销售网点的核查过程,进一步说明发行人 非直营专卖店与经销商的经营模式;(4)对发行人销售模式的合规性进行核查的方法、过程 及结论;(5)结合对北京美妮美雅的核查过程,进一步说明北京美妮美雅的库存、销售流向 等情况,美妮美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6)将发行人经销和直销两种销售模式与传 销进行对比分析的具体情况和结论,发行人及其经销商是否涉嫌从事传销和涉嫌违反《禁止 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

2、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1)报告期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检查及处罚情况,发行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2)发行人在 2016 年 10 月 14 日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后两次《通告》的 相关内容进行披露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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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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