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审会问题】
1、2004 年以来,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别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 油)签署多份长期《天然气销售协议》。这些协议均按照付不议模式,约定了年度最大合同 量。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采购量均小于上述约定量。中石油西气东输销售分公司市场开发 与销售部(以下简称销售部)于 2016 年 3 月 7 日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发行人至本说明出 具日,不存在销售协议约定的应供未供、应提未提气量及应付未付款项。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国内外行业惯例是否实际执行照付不议条款;(2)报告 期内发行人是否按照付不议条款向中石油付款,具体付款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 代表人进一步说明:(1)销售部是否是《天然气销售协议》的签约方,其出具的《情况说明》 能否有效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以不用执行照付不议条款;(2)发行人是否存在违约风险, 是否需要承担现实或潜在义务;(3)今后发行人是否仍需执行照付不议条款;(4)招股书对 照付不议条款履行的披露及对发行人经营的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到位,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子公司曹妃甸恒燃市政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妃甸恒 燃)的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结构、收入增长、利润率水平、新增订单等内容。曹妃 甸恒燃的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请保荐代表 人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产品或者服务的品种结构是否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是否对发行人的 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揭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崇礼奥盛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太舞旅游度假区燃气配套工程配套建 设项目(以下简称崇礼项目)的施工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27 日。2015 年实现 收入 507 万元,毛利率为 81.99%,应收账款余额为 0。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对崇礼项 目的核查情况,并对该项目的收入确认发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