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审会问题】
1、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末发行人国内前十大客户主要是最终用户,国外前十大客户 不是最终用户,保荐机构回复无法按要求核查国外客户最终销售情况。此外,发行人国外 销售下降的同时,国内销量增长较多,国内前十大客户合作时间不长。同时,发行人对不同 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的毛利率差异较大,国外销售毛利率高于国内销售毛利率,贴牌产品毛利 率高于非贴牌产品毛利率。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上述国内外交易的背景, 发行人的销售情况与客户的业务规模是否匹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其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较多关联交易,包括委托关联方研发、多次购 买关联方专利(该等技术并未产生效益)和设备、发行人鼓粉盒相关业务、资产和人员转移 等。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其对相关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
3、发行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与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往来金额较大, 以 2015 年度为例,在该财务公司开立的 6 个银行存款账户的交易流水“本期存入”和“本 期支取”汇总金额分别为 33,947.36、29,309.20 万元。2015 年度现金流量表“取得借款收到 的现金”为 14,000.00 万元。相关中介机构申报材料披露:注意到发行人未与中船财务公司 就办理存款业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在中船财务公司的存款、结算业务未能履行相关程序。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银行存款账户核算的主要内容。(2)上述资金流水在现金 流量表中列报的具体报表项目。(3)2015 年度“本期存入”流水中扣除履行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后的金额。请保荐代表人:(1)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在中船财务公司的存款、结算业务应 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整改措施。(2)对发行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 论。
4、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报告期 2014-2015 年末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分别为-277.03、 -284.74 万元,2013-2015 年度发生滞纳金及罚款分别为 0.90、0.85、1.91 万元。申请文件显示:
(1)多交税款系期初利润调整原因所致,主管税务机关均未就是否将前期多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退还给汉光科技或抵减以后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给予明确回复。(2)2014 年度所得税除 缴纳完毕当期及 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外,还预缴了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 88.45 万元。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2014 年度预缴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原因。(2)与税 收缴纳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是否有效;(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 附注是否存在差异,该差异是否在相关申报材料中完整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1)对 上述问题的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2)认定应交所得税余额准确性的依据;(3)对发行人 与税收缴纳相关的内部控制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