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合肥东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举行创业板 2015 年第 50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在整体承包模式下,你公司与客户签订基于钢材生产量来计价的整体承包合同,并按
客户轧钢生产线钢产量乘以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后确认收入,按照客户当月实际领用的产品
数量月末一次加权平均由库存商品结转销售成本。你公司未对此类业务模式下的存货等资
产的核算、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相关事项予以充分说明。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9 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证监会令第 62 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 法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7 月 13 日
【发审会问题】
1、发行人下游钢铁行业产能持续过剩,而报告期发行人毛利率维持在较高水平。请发 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订单销售毛利率显著高于竞争对手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 查意见。
2、整体承包模式下,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基于钢材生产量来计价的整体承包合同,以客 户轧钢生产线钢产量乘以按合同约定单价进行结算,在取得客户的钢材产量确认单据后确认 销售收入,按照客户当月实际领用的产品数量月末一次加权平均由“库存商品”结转销售成 本;整体承包模式下,废旧导卫及穿水冷却装置等产品的所有权归发行人所有。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客户当月实际领用后所有权是否转移;(2)与废旧导卫及穿水冷却装置等产品 的所有权归发行人所有的表述是否矛盾;(3)收入以客户轧钢生产线钢产量乘以按合同约定 单价进行结算,相关成本在领用时计入成本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按照定额成本核算原材料成本,按定额成本核算生产成本。请发 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定额成本与实际成本形成的差异情况;(2)相关差异的结存分配 数据。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