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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3L 医用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5 月 22 日创业板被否)

江西 3L 医用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5 月 22 日创业板被否)

   2022-01-20T21:54:18+08:00

【被否理由】

江西 3L 医用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举行创业板

2015 年第 47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由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未能有效控制销售人员私刻客户印章 的事项及费用报销中的假发票事项。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你公司被举报后自查发 现报告期有 16 名销售人员私刻 19 家客户印章用于销售订单、框架性协议、收入及应收账款 询证函,你公司与 19 家印章不一致客户进行沟通后,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其中 7 家客 户以单位公章形式出具了谅解函、5 家客户以科室章形式出具了谅解函、7 家客户未出具谅 解函。另外发现你公司在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中存在部分虚假发票,该等发票合计总金额 604.82 万元,你公司针对该等虚假发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 105.90 万元。这些情况说明, 你公司没有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 告的可靠性。

鉴于上述情形,发审委认为你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99 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 法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7 月 20 日

【发审会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将产品交付后,取得终端客户的签收回单,此时,产品所 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客户,且收入和成本能可靠计量,公司据此确认收入”。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发行人终端客户签收回单的核查过程。

2、发行人受到举报后,自查发现有 16 名销售人员私刻 19 家客户印章用于销售订单、 框架性协议、收入/应收账款询证函24。发行人与 19 家印章不一致客户进行了沟通,截至招 股说明书签署日,其中 7 家客户以公章形式出具了谅解函、5 家客户以科室章形式出具了谅 解函、7 家未出具谅解函;发行人费用报销中存在部分虚假发票,该等发票合计总金额 604.82 万元,发行人针对该等虚假发票已补缴税款 90.72 万元及滞纳金 15.18 万元,合计 105.90 万 元。根据这些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否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2)申报会计师独立函证程 序是否有效;(3)上述行为的后果及其影响,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请保荐代表人 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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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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