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广州复大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4 函证工作现在成为 IPO 的难点,核心是要全面梳理客户、供应商关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举行主板 2015 年第 107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主要从事肿瘤治疗的专科医院运营业务。你公司 2012-2014 年肿瘤治疗服务业务 毛利占比分别为 84.74%、69.92%和 71.23%,国际肿瘤治疗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 80.59%、 68.25%和 59.46%,其中国际肿瘤治疗客户单人次收入分别为国内患者的 2.44 倍、2.26 倍和 1.99 倍,你公司报告期内来源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肿瘤治疗客户数量和收入变化较大。 你公司未充分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来源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肿瘤治疗客户数量和收入 的变化原因,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在初审会后告知函回复及发审会现场回答询问中亦未能作出 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鉴于上述情形,发审委认为你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 四条的规定。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管理办法》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18 日
【发审会问题】
1、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发行人的肿瘤冷冻治疗技术和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在通过广 东省卫生厅审核之前,是否已经开展相关临床运用业务,是否获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中 国医师协会是否有资质批准发行人可以开展免疫细胞治疗技术临床研究和应用工作,发行人 此后开展的联合免疫治疗临床运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就发行人开展三类医疗相关业务资质是否齐备发表核查意见。 2、(1)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肿瘤治疗服务中部分海外国别收入波动较大原
因和核查过程,结合其在国际市场的营销方案、治疗服务能力以及实际治疗效果,进一步说 明发行人肿瘤治疗服务业务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并发表核查意见。(2)请发行人代表补充 说明 2011 年发行人下属医院搬迁新址对发行人业务带来较大波动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补 充说明相关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3)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其他国家和地区收入 涉及的国家及客户情况,单人次收入明显高于多数国家客户的原因。
3、请保荐代表人补充说明发行人于 2012 年 2 月 25 日与暨南大学签署《关于暨南大学 与广州复大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共建暨南大学医学院附属广州复大医院协议书》后,双方并未 开展有关合作的核查过程;发行人曾在官网表述为暨南大学附属医院是否涉嫌虚假宣传, 是否存在处罚的风险,并发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