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举行主板 2015
年第 85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主要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加工、销售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等业务。 你公司报告期内分别拆解电子废物 103.55 万台、104.91 万台和 221.68 万台,拆解后产
品分别实现销售收入 3,849.25 万元、3,467.48 万元和 10,529.20 万元,2014 年电子废物拆解 后产品实现销售收入的增长远大于拆解数量的增长。你公司在初审会后告知函回复中说明主 要系拆解的废旧电脑数量增加和大尺寸电视机占比增加。
招股说明书披露,你公司报告期内分别拆解废旧电视机 95.91 万台、90.86 万台和 149.86 万台,拆解废旧电脑 2.15 万台、6.43 万台和 61.61 万台。你公司电子废物拆解后实现销售的 产品包括钢铁类、塑料类、铜类、铝类和其他(主要系线圈、废玻璃等),其中铜类产品分 别销售 1,162.25 吨、170.20 吨和 640.94 吨,线圈产品分别销售 111.01 吨、398.40 吨和 1,517.64 吨,废玻璃产品分别销售 4,584.73 吨、9,930.72 吨和 26,963.26 吨。你公司报告期内电子废 物拆解后铜类、线圈和废玻璃等产品的单位重量大幅波动,且未能对相互之间的匹配关系作 出充分说明。
你公司未充分说明并披露 2014 年拆解废旧电脑数量大幅增加的原因,线圈、废玻璃等 其他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以及对 2014 年经营业绩的影响。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在初审会后告 知函回复及发审会现场回答询问中亦未能对前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鉴于上述情形,发审委认为你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 四条的规定。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6 日
【发审会问题】
1、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发行人电子废物拆解补贴的申领程序,结合可比公司进一步说明 申报数量与最终补贴数量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经环保部门审核确认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不规范拆解处理或不合格拆解等情况,若有,请补充说明具体数量及占申报拆解处理总量的 比例和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2、(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废旧电视机和电脑的主要来源和供应商情况,未披 露废旧电脑拆解情况和线圈、废玻璃产品数量和金额的原因;(2)说明报告期内电子废物拆 解后铜类、线圈和废玻璃等产品的每万台重量大幅波动且相互之间变化不匹配的原因;(3) 请保荐代表人结合电子废物拆解后主要产品种类、销售收入和数量的变化,进一步说明报告 期发行人拆解物销量和收入增长幅度远超拆解数量增长的原因;(4)结合业务流程和内控制 度进一步说明对发行人电子废物拆解业务采购、销售数量和金额的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就 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核查意见。
3、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受托经营铜陵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的具体方 式和核算方法,结合内控制度说明发行人对其实施有效管控的具体措施,并发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