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沈阳远大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IPO 被否案例汇编(截止 2021 年 12 月 15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举行主板 2015 年第 75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除与青岛安邦炼化有限公司、蓝星(天津)化工有限公 司签署的合同未正常履行外,其余合同均处于正常生产进度执行过程中。与长春吉星车用气 公司、成都蜀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 5 家客户的合同处于“项目暂停”状态。根据初审会后你 公司和保荐机构提交的《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你公司披 露截至报告期末共有 36 家客户合计 46,808.49 万元的合同处于“项目暂停”状态,占你公司报 告期末在手订单总额的 28.21%。
针对招股说明书未完整披露处于“项目暂停”状态的合同情况,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告知 函回复未充分说明前述项目暂停的判断依据、目前在执行合同的实际状态、主要业务是否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你公司的经营业绩是否存在重大影响等事项。你公司代表和保荐代 表人在发审会现场询问中亦未能对前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鉴于上述情形,发审委认为你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 四条的规定。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6 日
【发审会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成都蜀菱等客户订购产品处于项目暂停的主要原因,与合同未正常执行存在何种差异。请保荐代表人:(1)就相关合同产品存货减值计提及信息披露是 否充分发表核查意见;(2)进一步说明部分合同暂停的原因,相关合同履行是否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3)结合对暂停合同情况的核查手段、过程和结论,进一步说明暂停合同情况前后 披露出现较大差异的原因。
2、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在下游部分行业投资增速放缓、同行业订单大幅缩减等情况下发 行人 2014 年往复式压缩机订单大幅增长的原因,报告期内往复式压缩机产品毛利率始终高 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
3、请保荐代表人结合销售合同有关安装、调试和运行等条款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压缩 机组等产品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