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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3 月 27 日创业板被否)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3 月 27 日创业板被否)

   2022-01-20T22:09:04+08:00

【被否理由】

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举行创业板

2015 年第 22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公路所),你公司多名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在交通部门系统内或者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联方担任职务; 报告期内你公司曾向公路所销售经营性产品,公路所曾经在承接与你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的区 域路网养护对策咨询项目后转给你公司,公路所下属交通公路工程研究中心也从事与你公司 业务范围相同的外业路况检测业务及开拓路况检评市场业务;前次申报时,你公司对劳务收 入确认方法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但与之相应的内控制度不完善。这些情况说明你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没有被有效执行以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发审委认为,鉴于上述情形,你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存在不符合《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9 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 法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6 日

【发审会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简称公路所) 与发行人从事的业务不属于同一业务,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但发行人曾向公路所销售产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接区域路网养护对策咨询项目后转给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的下属单位交通公路工程研究中心从事外业路况检测业务及开拓路况检评市场业务;中路 高科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路高科)的主营业务为投资及管理下属企业,中路高科曾 为下属企业提供了多项技术服务。请保荐代表人说明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等组织不存在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情况或潜在同业竞争 的核查情况。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交通部举办单位,控股股东为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发行人 多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交通部门系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联方担任 职务。发行人的客户基本上是交通系统内企事业单位。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其独立面向市场的 能力,与市场竞争对手相比所具有的优劣势,发行人业务是否对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或可 以施加影响的单位存在依赖。

3、发行人 2014 年报更新《招股说明书》中将劳务收入(主要系公路养护决策咨询收 入和公路养护分析系统个性化定制开发与销售收入)由完工百分比法调整表述为“终验法”。 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属于会计政策调整或会计差错调整;(2)相关行为的累计影响数及 对当期会计数据的影响数据分别是多少;(3)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是如何保证会计报表的可 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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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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