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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3 月 4 日主板被 否)

佳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3 月 4 日主板被 否)

   2022-01-20T22:20:23+08:00

【被否理由】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主要从事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下游衍生精细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等业务。 根据你公司的反馈意见回复材料,2011 年 7 月,你公司拟收购上海博源精细化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博源),因可能构成上市障碍而放弃。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曲亚明的朋友 陈洪艳等现金出资 50 万元于 2011 年 8 月 26 日设立烟台华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 华诺)先行收购上海博源,收购款为 1,691.01 万元。烟台华诺收购和整合上海博源的资金 绝大部分由陈红艳向曲亚明筹借,且未签署书面借款协议。另外,根据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陈洪艳于 2012 年 8 月因故无意继续经营上海博源,但 2012 年 6 月 27 日至 2013 年 9 月 17 日期间,陈洪艳向曲亚明借款共计 3,100 万元,用于与你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年产 40,000 吨环氧乙烷深加工产品改建项目,并于 2013 年 11 月 25 日将上海博源股权协议转让给你公 司。你公司在完成对烟台华诺持有的上海博源全部股权收购并支付收购款项后,曲亚明才收 到陈洪艳偿还资金共计 3,150 万元。你公司未充分披露收购上海博源的过程、上海博源 2012 年和 2013 年的财务状况及其对你公司的影响等信息。

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在初审会后告知函回复材料和现场询问中未能对前述事项作出充分、 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鉴于上述情形,发审委认为你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 四条的规定。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 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 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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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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