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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博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 12 月 31 日主板被否)

武汉中博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 12 月 31 日主板被否)

   2022-01-20T22:25:53+08:00

【被否理由】

武汉中博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举行 2014 年第 229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2013 年,你公司向代理商郑州市金水区正良兽药经营部销售疫苗 741 万元。你公司销 售人员借款给正良合伙人 20 万元,用于支付货款。同年,你公司销售人员与长沙富道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结算人也存在 25 万元资金借款。

你公司报告期主要客户郑州市金水区正良兽药经营部仅有兽药制剂的经营许可证,经 营范围中并不包括生物制品,不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营业执照显 示该经营部 2013 年 6 月 27 日后处于注销状态。

你公司部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应设立专用账户,按合同约定的一定比例或者

固定数额留存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比例视合同主体不同有所区别。你公司未设立专用账

户,而是据实进行赔付和账务处理。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证监会令第 62 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 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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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y 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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