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方向盘、遮阳板、换挡手柄、座椅总成和内饰 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的占比约为 80%,其中化工原料、 工程塑料等主要原材料的占比在报告期内出现一定的变化。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按主 要产品类别充分披露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和具体原因。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在初审会后的告 知函回复以及聆讯现场均未能对上述变动情况和具体原因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成本信息,无法印证你公司报告期内成本变动的合理性。发审委认 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