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未能对下列事项的合理性提供充分可靠证据:
一、2011 年、2012 年和 2013 年成套设备中的单机均价分别是单独单机均价的 1.99 倍、 2.71 倍和 2.66 倍,成套设备毛利率高于单机产品毛利率。
二、对需要交付并投入运营的成套设备,在该成套设备中的各批次单机设备单独签字 确认验收后,即确认该单机的营业收入。
上述事项说明你公司内部控制(会计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合理保证企业财务报 告的可靠性,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9 号)第 十九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