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截至 2012 年 6 月,你公司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审计机构,并 由其出具了你公司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12 年 7 月 13 日,你公司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改聘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12 年 8 月 1 日,改聘后的 审计机构出具了你公司 2009 年 1 月至 2012 年 6 月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你公司申报材料 和发审会现场陈述表明,你公司股东大会仅决定改聘 2012 年度的审计机构,未决定改聘后 的审计机构为你公司近三年及一期申报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25。你公司改聘审计机构对近三 年及一期申报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未经你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你公司目前所有生产经营房产均为租赁取得,其中 87.77%租赁房产因占用农村集 体用地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你公司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出 租用于非农建设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你公司存在租赁厂房和搬迁的法律与经营 风险,但无明确、有效防范相关风险的策略和措施。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