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举行
2015 年第 55 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引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 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说明你公司劳务外包不属于工程转包,而此后的招股说明 书(修改稿)等相关申请文件又说明你公司的业务不适用上述规定。就你公司及子公司、 外包方是否应取得相关资质,招股说明书(修改稿)前后文之间,招股说明书(上会稿)、 招股说明书(修改稿)及你公司代表在发审会上的陈述之间均存在表述不一致的情况。你公 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鉴于上述情形,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你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9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 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 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8 月 20 日
【发审会问题】
1、发行人控股股东苏维峰 2010 年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多家企业如纵横集团、纵横电 子和浙江众托的主要客户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高度重叠,均为浙江移动。此后相关企业关 停并转。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及关联方有无发行人上市后再并购上述企业权益、业务和 资产的安排或约定。
2、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主要负责各类通信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督导(验收)、 测试、管理等综合职能,而项目的具体施工则由劳务外包人员实施。报告期发行人外包给不 具有建筑业施工劳务资质的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较高。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及中介机构文件 披露:发行人目前持有建设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发行人部分劳务外包方未取 得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但不会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造成实质影响。(1)请保荐代表人说明上述分包是否适用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管理的相关规定,说明相关分包价格、用工价格等是否与市场行情一致,对中介机 构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矛盾的说明予以解释。(2)请发行人代表就其工程承接、分包合规性、 合同执行、外包方审核评价、相关成本核算等说明其相关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就发行人与虹信通信业务合作,在共同承包模式下,发行人确 认收入的具体时点和相应依据;结合虹信通信产品市场代理业务在报告期内的代理费金额等 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对代理收入的核算方法。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说明核查过程和核 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