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控股股东沁阳思可达自 2000 年 7 月设立以来至 2010 年 11 月主要从事平板玻璃、玻璃制品的生产和销售,2010 年 6 月你公司向沁阳思可达购买玻璃 生产线,2010 年 12 月沁阳思可达将其彩玻生产线、土地使用权等经营性资产出售给沁阳市 华盛镜业有限公司;2011 年 3 月之前你公司与沁阳思可达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存在交叉 任职;2009 年、2010 年沁阳思可达与你公司存在纯碱供应商的重合,同时你公司的重油供 应商与沁阳思可达的煤炭供应商重合;你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 2009 年、2010 年、2011 年 1 月-3 月存在较多资金拆借。你公司独立性存在缺陷。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