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公司业务为自产药品销售和代理药品销售,其中代理业务为你公司 代理销售山西普德的银杏达莫注射液和奥硝唑注射液,2010 年之前你公司为山西普德的代 理商之一,2009 年底转变为全国独家代理商,你公司代理药品由主要向山西普德经销商采 购变为全部向山西普德直接采购。2009 年-2011 年你公司代理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64.66%、69.63%和 67.46%,毛利分别为 3,503.64 万元、16,475.11 万元和 17,437.34 万元, 毛利占比由 2009 年 39.68%增长到 2011 年 67.39%,代理产品业务成为公司主要利润来源, 你公司盈利来源发生变化。本次募投项目为新药品的生产,随着募投项目逐步达产,自产药 品的收入占比将逐步增加,预计 2017 年自产药品销售收入占比将达到 74.42%,你公司业务将以自产药品销售为主。你公司在申报材料和现场聆讯中未就上述经营模式、产品结构变化 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