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2009 年 10 月,公司将原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维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给深圳市威久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后,东莞市维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为 你公司提供机顶盒的外协加工,并代购部分辅料。2009 年至 2011 年,公司与其交易金额分 别为 900.48 万元、1734.43 万元、1872.87 万元,占公司当期外协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89.14%、 79.81%、35.09%。报告期内公司转让子公司东莞市维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前后与其交 易金额较大,业务体系的完整性存在瑕疵。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