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你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在披露建筑工程设计成本核算方法时称,对于项目直接费用的计提依据是每个项目的完工百 分比乘以项目的预估总直接费用,减去之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成本。但根据反馈意见回 复,你公司在实际进行成本核算时,未按照上述披露的方法对建筑工程设计成本中的项目 直接费用进行核算。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在聆讯现场也未就上述差异的原因予以说明。发审委 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三十条的规 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