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2008 年、2009 年、2010 年以及 2011 年 1 月–9 月,你公司与百强 地产企业签署的商务合同占全部商务合同比例分别为 37.55%、25.07%、32.82%和 22.01%, 中小规模房地产企业对你公司销售收入贡献较大;你公司来自老客户签署的商务合同占全部 商务合同比例分别为 66.60%、65.50%、70.35%和 66.25%,销售收入对老客户持续采购能力 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2010 年以来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变化对你公司现有中小 规模房地产企业客户的持续采购能力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事 项对你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 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