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 2009 年度、2010 年度和 2011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7,967.46 万元、14,719.11 万元和 19,290.05 万元,销售费用分别为 942.19 万元、779.62 万元 和 1,452.78 万元,销售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1.83%、5.3%和 7.53%,该比例 远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你公司生产的乳制品属于快速消费品,其销售区域已拓展至全 国大部分地区,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鲜奶的日处理能力将由目前的 55 吨增加至 300 吨,为消化新增产能将加大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力度,你公司是否能保持较低的销售费用存 在较大不确定性。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32 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