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以生产镉镍电池为主,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镉镍电池 销售收入分别为 10,931.42 万元、17,513.81 万元和 18,379.41 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比 例分别为 53.07%、60.65%和 52.5%。你公司部分电动工具客户在报告期内逐步转向采购锂 离子和氢镍电池替代镉镍电池,其中宝时得、葵锦实业均在 2010 年度开始大幅削减镉镍电 池的采购量。镉镍电池目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中的限制类,从行 业发展趋势来看,镉镍电池将持续受到来自氢镍和锂离子电池的替代冲击。除镉镍电池外, 你公司报告期内锂离子电池销售收入虽呈增长趋势,但占比较低。你公司在申报材料及现场 聆讯中未能就上述事项是否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三十 七条的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