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2010 年 3 月前,你公司董事会由 6 人组成,后经过 3 次调整增加 至 9 人,除去 3 名独立董事外,3 年内董事会仅张浔、刘新平二人未发生变化。申请材料及 现场陈述中未对上述董事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 十二条的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