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理由】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11 年 12 月 14 日举行 2011 年第
278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利润增幅较大,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同期的
净利润水平,你公司存在一定的偿债风险。
大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对你公司 2010 年及 2011 年上半年业绩增长贡献较大,其中宛山
湖湿地公园工程项目和镇江新区核心区湖面工程项目 2010 年分别确认收入 10,415 万元和 1,650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34.22%和 5.42%、营业毛利的 42.89%和 6.68%;2011 年上半 年分别确认收入 5,770.99 万元和 6,156.11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21.08%和 22.49%、营业 毛利的 24.08%和 24.19%。客户的相对集中可能对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另外,你公司大部分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时间较长且无明确期限,存在可 能因工程款项无法及时结算和回收而对你公司资金周转和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上 述情况将可能导致你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